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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明德 - 維基百科,自由的百科全書

97年度上易字第2034號案判決主文:林樹枝因散布文字,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,處有期徒刑壹年,減為有期徒刑陸個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參年;並應向自訴人施明德道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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